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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津貼的領取條件:根據本市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參保職工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 9 個月的,其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支付;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 9 個月的,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 9 個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 12 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予以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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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是對職工因懷孕、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導致勞動暫時中斷給予必要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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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 年 5 月 31 日(含)起符合本市參保繳費規定繳費的未婚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納入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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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育津貼發放天數:目前,本市生育津貼政策規定,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符合生育政策生育嬰兒的在享受 98 天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增加 30 天生育津貼(未婚生育不享受此生育獎勵) 。如難產的再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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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育保險津貼待遇計算方法:生育津貼=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 天×產假天數。此處產假天數為生育津貼發放天數,即 128 天,另外難產加15 天+多胞胎每個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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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娩方式包括順產及難產,其中難產包括剖宮產、產鉗助產、胎吸助產三種。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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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員工:剖宮產=難產,產假98天,30天生育獎勵,難產15天,小計:143天。分娩時所在單位上年月平均繳費基數: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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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計算方法:6239÷30天×143天=297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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