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診醫療費用(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
(1)《北京市生育保險手工報銷費用申報結算明細表》(門診);
(2)《北京市生育保險門診醫療費用手工報銷申報表》;
(3)報盤文件(存入U盤報送,TXT格式,請勿改動內容及文件名);
(4)收費票據(原件);
(5)處方底方(原件);
(6)檢查、治療費用明細(原件,收費票據上未打印費用明細或打印明細不全的需另外提供費用明細單);
(7)醫學診斷證明(復印件,應注明末次月經日期、分娩方式、分娩日期、孕周、手術名稱、手術日期等);
(8)結婚證復印件(申報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時提供);
(9)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或者嬰兒死亡證明(復印件)(分娩后申報產前檢查提供,報銷時已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取得出生醫學證明并可通過生育保險信息系統核實的,報銷時可不用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分娩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
(10)分娩后申報產前檢查需提供以下之一:《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復印件)、《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復印件)、《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復印件);(已在北京市相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生育登記,取得“生育登記服務單”并可通過生育保險信息系統核實的,報銷時可不用提供“生育登記服務單”;不在北京居住的外埠戶籍參保人員在無法取得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報銷時需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有效生育證明(證明須一年期內有效)。
2.住院醫療費用(分娩、計劃生育手術)
(1)《北京市生育保險手工報銷費用申報結算明細表》(住院);
(2)《北京市生育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手工報銷申報表》;
(3)報盤文件(存入U盤報送,TXT格式,請勿改動內容及文件名);
(4)收費票據(原件);
(5)住院費用匯總明細清單(原件,需蓋章);
(6)出院診斷證明(復印件,應注明末次月經日期、分娩方式、分娩日期、孕周、手術名稱、手術日期等);
(7)結婚證復印件(申報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時提供);
(8)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或嬰兒死亡證明(復印件)(分娩住院提供,報銷時已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取得出生醫學證明并可通過生育保險信息系統核實的,報銷時可不用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分娩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
(9)分娩住院需提供以下之一:《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復印件)、《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復印件)、《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復印件);(已在北京市相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生育登記,取得“生育登記服務單”并可通過生育保險信息系統核實的,報銷時可不用提供“生育登記服務單”;不在北京居住的外埠戶籍參保人員無法取得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報銷時需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有效生育證明(證明須一年期內有效)。
(10)在北京市分娩的需要提交北京市全額結算證明。
.注:在申報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前,應在相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生育登記,取得生育登記服務單,并在相關醫療機構取得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五、其他注意事項
1.手工報銷手續需在費用發生后隔月申報,比如5月份發生計生手術,建議7月份及以后申報。請一次性提供當次計生手術或產前檢查期間所有醫療費用票據,含全部醫事服務費票據。
2.下列醫療費用不予報銷:不符合國家或者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規定的;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
3.醫保已實時結算的費用單據不能再向生育保險申報報銷。尤其是孕期因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應按醫療保險相關待遇報銷,請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持卡就醫實時結算,比如妊娠高血壓、糖尿病、貧血等。
4.生育職工在住院就醫時請務必出示醫保電子憑證或社?、《生育登記服務單》等材料,確保正常享受報銷待遇。
5.請參保人員就醫時注意處方和票據上的姓名、日期是否正確,印章是否清晰,比如××醫院收費專用章、診斷專用章等,姓名錯誤、日期不符、印章缺失或模糊的票據將無法辦理報銷手續。
醫院診斷印章應清晰、合規,加蓋不符合要求的印章視為無效,比如住院分娩的出院診斷證明書加蓋“門診診斷證明章”、“收費專用章”“結算專用章”等無效。
用人單位在接收單據的時候注意票據的姓名與參保人姓名是否一致,收費票據與處方、明細單是否相符等;手工報銷《申報表》和《明細表》需加蓋參保單位公章。
6.全市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可以登錄北京市醫療保障局網站查詢
7.退休人員實施計生手術(取環等)的醫療費用,參加醫保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8.參保人員如因二次報銷等原因需留存醫療費用單據復印件,請在申報前自行復印,以方便您辦理其他手續使用。參保人員如需查詢(復印)醫療費用報銷業務檔案,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前來辦理;參保人員委托他人查詢醫療費用報銷業務檔案的,被委托人需持本人和參保人員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書面委托材料前來辦理。
9.未盡事宜按北京市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如有政策變動,以最新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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