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屬于工傷,可以得到工傷賠償,但取得工傷賠償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不同地區對工傷認定有不同的標準,今天小編就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相關條例給大家做個解讀。
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全文
【發文字號】:北京市政府第242號令
【執行時間】:20111229
【發文機關】:北京市政府
目錄
- 工傷認定時限
- 工傷認定材料
- 工傷認定流程
- 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全文
- 辦法解讀
- 相關問題
工傷認定時限:60日內 (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并告知單位和個人。
工傷認定材料
基本資料:《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4份)、《個人信息表》、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關系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工資報酬領取證明即工資條復印件或工友書面證明等)
醫院診斷證明:搶救醫院初次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
其他材料:工傷證明材料、二寸照片1張、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受傷經過簡述報盤。
特殊材料:交通事故或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責任裁定書和相關處理證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門裁定書;復轉軍人舊傷復發的,須有本人革命傷殘軍人證;見義勇為的,提交民政部門證明材料。
工傷認定流程
1、申請:申請人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上述材料。
2、受理:保險科接到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于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
3、認定: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并告知單位和個人。對不能提供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的,告知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以確定勞動關系,仲裁時間不累計在受理的規定時間內。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對認定為工傷的發工傷證。
4、鑒定:停工留薪期滿或經治療傷情基本穩定的,申請人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5、待遇:經鑒定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向社保中心申請待遇審核。根據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傷職工給付待遇。
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認定工作。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遵循《條例》規定的原則,注重保護遭受事故傷害職工的利益。工傷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工作時間”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進行把握。職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的時間、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間休息時間,也應視同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可以按照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為完成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場所進行掌握。“事故傷害”包括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傷害。
第五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預備性工作”應理解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收尾性工作”應理解為在工作結束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
第六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時,“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考慮該傷害屬于職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從其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傷害,且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職工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考慮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傷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因意外因素導致的人身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也可以考慮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七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時,“職業病”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由具有診斷資格的專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且經診斷為“職業病”的疾病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目錄。
第八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時,“因工外出”應考慮職工到本單位以外但不出當地范圍以及到當地以外或者境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等兩種情形!笆艿絺Α睉紤]事故傷害、暴力傷害以及其他形式的傷害等情形。
第九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時,“交通事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理解。申請人提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文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格式!吧舷掳嗤局小睉紤]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職工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的途中。居住地應當考慮職工的生活常態,包括其經常居住地、實際居住地等!胺潜救酥饕熑巍卑ǚ潜救酥饕熑蔚慕煌ㄊ鹿屎头潜救酥饕熑蔚某鞘熊壍澜煌、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事故責任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第十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審核申請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發現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重新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已經作出明確的本人無責任、本人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結論的,可視為“非本人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時,“突發疾病”應考慮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然發病,且情況緊急,在工作崗位上死亡或者從工作崗位上直接送往醫院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48小時之內”是指從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的時間到職工死亡時間不超過48小時。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包括在急救車中的急救記錄。
第十二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六條時,是否屬于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事由,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的有效法律文書為依據。
第十三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時,醉酒的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若干規定》明確的申請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遇有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按時申請的,經報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向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用人單位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應出具《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通知書》。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本市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發生工傷后,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載明的住所地所屬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第十七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并注明要求認定或者視同為工傷。同時提供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明并按照《條例》和《若干規定》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審核工傷認定申請時,認為該申請不屬于本區、縣管轄的,應當自審核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移送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受移送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該工傷認定申請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向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書面提出確定管轄申請,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九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審查工傷認定申請時,認為申請人提供的醫學文件不完整或者診斷證明書不明確的,可按照《條例》和《若干規定》的規定,一次性書面告知受傷職工到本市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工傷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檢查,補正相關醫療文件。
第二十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條例》規定的申請時限內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根據需要對職工事故傷害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三條 按照《條例》第二十條中止工傷認定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情形消失的,應當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期限。
第二十四條 按照《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終止工傷認定程序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工傷認定被終止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有權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五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二十七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對于申請材料完整,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用人單位和受傷職工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應當制作《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墩J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應加蓋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九條 《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第三十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等相關醫學文件,在工傷認定決定中明確傷害部位。
第三十一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豆J定決定書》或者《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的送達按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終止工傷認定決定以及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工傷認定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前,認為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遺漏了受傷部位,在提交診斷證明書等相關醫學文件后,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無誤,可做出增補受傷部位的決定。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增補受傷部位的決定,一并作為工傷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認為因工傷或者職業病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并提交了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或者職業病直接導致疾病的醫療診斷證明。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應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對因工傷或者職業病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情形予以明確。已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應當對《工傷認定決定書》進行變更。
第三十五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工傷認定決定書》、《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樣式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市政府第242號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在新的社會背景下,北京市政府針對舊《工傷認定辦法》所存在的問題,圍繞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主題,新《工傷認定辦法》修改的內容概括起來主要六方面:第一、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第二、擴大或調整了工傷認定的范圍;第三、簡化工傷認定、鑒定等程序;第四、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第五、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第六、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強制力度。
一、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請表:《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4份)
身份證:復印件
個人信息表:《個人信息表》
勞動關系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工資報酬領取證明即工資條復印件或工友書面證明等)
醫院診斷證明:搶救醫院初次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
其他材料:
(1)工傷證明材料;
(2)二寸照片1張;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其他;
(4)受傷經過簡述報盤。
特殊材料:
(1)交通事故或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責任裁定書和相關處理證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門裁定書;
(2)復轉軍人舊傷復發的,須有本人革命傷殘軍人證;
(3)見義勇為的,提交民政部門證明材料。
三、工傷認定申請流程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一個月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請工傷認定,如未及時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這就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必須及時,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申請的,則一個月期滿至申請之日發生的費用,主要是醫療費、陪護費、食宿費均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2、工傷責任主體的選擇
一般來說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都是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況下工傷主體責任的轉移。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職工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由事故發生時工作的的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發生事故的,指派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非法轉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個人掛靠經營的,個人聘用人員發生事故,掛靠單位承擔責任”。
3、工傷事實舉證責任倒置
工傷認定中有兩類事實需要加以證明,一是勞動關系歸屬或者其責任主體歸屬證明,這類事實一般需要申請人加以證明,其舉證責任在申請人一方;二是工傷事實的舉證責任。對工傷事實的證明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由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舉證,則會根據職工和工傷部門調查的證據予以認定。
4、工傷認定的時限 http://www.cdmzm.com/
工傷認定時限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要素,《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了一年的認定時效,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同時一年時效也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是一個固定的時間段。這就提醒用人單位或職工要及時申報工傷,以免因超過一年時效喪失工傷認定的機會。
【相關問題】
一、北京工傷認定結果如何查詢?
【答】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人社局對工傷申請作出認定之后,會把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社保局。查詢認定辦理進度可直接咨詢人社局承辦科室。
二、北京工傷鑒定標準有何規定?
【答】傷殘鑒定標準都是全國統一的,根據事故性質的不同存在《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員工可直接在百度百科上搜索該法律規定文件。
三、北京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是多久?
【答】工傷需要當事人本人或單位,在發生事故一年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