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經常有網友問及離退休人員特別是單位返聘的離退休人員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征免,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以及社會保險費、工傷費用的處理問題。
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上述第一項所列項目)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注: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企業因雇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在勞動法體系中,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之間,屬于何種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一、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列入繳費基數,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二、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應計入工資總額(勞動報酬總額),應作為單位繳納部分的繳費基數,即單位繳費基數將大于個人繳費基數。 然而,隨著形勢的發展,此項規定也有所變化。如黑龍江。▏叶悇湛偩趾邶埥《悇站峙c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商定)近日規定:自2019年3月份(費款屬期)起,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和已經由原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兼職人員的勞務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等各類勞動報酬)不計入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
(對個人而言,繳費基數就是繳納社保費個人的月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不屬于社保費的征繳對象。)
三、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后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的問題。
如果聘用離退休人員的現工作單位已經(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則應當參照“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的規定辦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給離退休返聘人員購買了雇主責任險的,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在保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理賠。
注:以上各事項,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等)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字來源:大白學會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