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表填報:
1.《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二份);
2.《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以下簡稱“變更表”)(一式二份)(信息或待遇變更的攜帶);
(二)分娩人員:
1.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2.非中文材料的《醫學診斷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翻譯公司出具的翻譯文件、翻譯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境外就醫的應攜帶);
3.《婚姻生育情況證明》(戶籍所在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須一年期內有效)(不在本市長期居住的外埠戶籍參保職工應攜帶);
4.《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5.《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或《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或《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