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勞動合同書》(《聘用合同書》)或其它能夠確定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有效證明(如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人事爭議裁決書、法院判決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3.醫院機構(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病歷等醫學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結合不同事故傷害情形,需要提交的附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包括:
(1)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五)項情形的,附具傷害事故證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證明。即“(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附具意外傷害證明或者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即“(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附具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即“(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附具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記錄。即“(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5)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附具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即“(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6)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附具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即“(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死亡的,應當同時附具死亡證明。
5.為利于調查核實事故傷害情況,提高工作效率,依據《條例》和《若干規定》規定,申請人申報時一并提供如下證據材料原件(結合不同事故傷害情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1)受傷害職工簽字確認的《事故傷害部位確認書》(工傷保險科提供參考樣式)。
(2)兩個以上證人出具的書面證言(證人簽字確認。隨附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3)涉及“加班加點”的,提供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證據材料。
(4)涉及用人單位組織或指派參加活動的,提供相關活動證據材料(如活動方案、通知通告、日程安排等)。
(5)涉及因工外出的,提供外出證據材料(如單位領導批示、邀請函、差旅報銷憑證、接待單位出具的材料等)。
(6)涉及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提供出行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情況材料(如單位考勤制度、出行路線、居住地信息等)。
6.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用人單位應提供報告原件,說明情況。(個人申報的不需要。)
7.本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原件。(個人申報的只需提供用人單位登記地信息情況)
屬于職工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明確委托代理行為,如:結婚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公證書等);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
8.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
9.其它相關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有關信息電子表格(在工傷保險科領取或網上下載,網址見本指南“九、注意事項”);受傷害職工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