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王外埠戶口,51歲帶著媳婦,來北京打拼并參加了社會保險,今年60周歲了,能在北京辦理退休嗎
答:老王在北京首次登記參保時已經51周歲了,屬于“臨時賬戶人員”,不能在北京辦理退休。
什么是“一般賬戶”和“臨時賬戶”根據(國辦發〔2009〕66號)第五條規定“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簡單的說,就是在非戶籍所在地,首次參保,男年超過50周歲、女年超過40周歲,就屬于“臨時賬戶”。
“一般賬戶”和“臨時賬戶”的區別?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規定“臨時賬戶”所在地不可作為待遇領取地。當建立“臨時賬戶”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需將“臨時賬戶”中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待遇領取地。簡單的說就是,臨時賬戶,在非戶籍所在地是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的。
“臨時賬戶”可轉成“一般賬戶”嗎?滿足一定的條件是可以的!芭R時賬戶”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將戶籍遷入現就業參保地(即戶口進京的),從戶籍遷入次月就能申請將 “臨時賬戶”調整為“一般賬戶”。
問:小張去年9月從單位離職以后,才知道原單位在疫情期間申請了社保費緩繳,自己離職前的社保費還有好幾個月都沒交,這樣算社保斷繳嗎?
答:如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社會保險費,小張就不算社保斷繳。
按照《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20〕7號)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稱三項社會保險)免征和緩繳政策將執行到2020年12月底,緩繳單位請于2021年1月底前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或社保經辦機構前臺辦理緩繳期間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業務,并按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及時完成繳費。2021年1月社保業務具體截止時間將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布。
問:我單位新招了一個員工,簽完勞動合同后,員工主動申請不繳納社保費,并給單位簽訂了一個書面承諾,單位能以此為依據不為他繳納 社保費嗎
答:不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保費屬法律強制性義務,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不管是口頭承諾還是簽訂書面協議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是無效的。
且勞動者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員工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
1.員工投訴社會保險費補繳時,單位要承擔補繳社保費的滯納金;
2.未繳納社保費期間,員工發生工傷,所有應由工傷基金支付的費用均由單位自行全額承擔;
3.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會影響員工積分落戶、買房買車、子女上學等需要參照個人權益記錄的資格審核。
問:小麗工作表現優異,老板決定2021年1月份給她把工資從5000漲到8000,為了表示對員工的關懷,還想把社保繳費基數也趕緊調到8000,這樣可以嗎
答:不可以。
根據《關于合并申報2020年度“五險一金”繳費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保字〔2020〕68號文件規定。
申報2020年度“五險一金”繳費工資的期限為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25日。用人單位以職工2019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20年度“五險一金”繳費工資的依據,申報錄入時,不做上下限的限制。核定時按照本市“五險一金”上下限規定分別核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瞞報、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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