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延期繳費
外埠戶籍人員,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前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7月1日(含)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本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全部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本人自愿,可申請在最后一家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道(鄉鎮)社保所辦理延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延長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由社會保障事務所為其申報辦理退休手續,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本市戶籍參保人員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辦理延長繳費手續。
有檔案的本市城鎮人員,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提出延長繳費書面申請,本市農村人員、無檔案的本市城鎮人員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延長繳費書面申請,次月開始按規定繳費至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參保、延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2. 轉外省
在北京繳費不滿10年的,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規定,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若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應將所有養老保險關系轉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 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對于在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本市戶籍人員,根據《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京政發[2008]49號)和《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京勞社農發[2009]13號)的規定,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可以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轉入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再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享受養老待遇。
4. 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清算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2011年7月之后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含按規定延長繳費)不足十五年,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保經辦機構書面告知辦理轉移權利及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果,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