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策規定,參保人在不同地區的參保繳費時間,將被分別計算。
在達到養老金待遇申領條件后,按照 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地 作為 養老金待遇領取地 。
因此,戶籍地不在北京的朋友,如果想把北京作為養老金待遇領取地,需要在京累計繳納社保滿10年,這里還要簡單說一下,那就是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參保地2010年1月1日以后就業的,女 參保 應 小于40周歲,男 參保 應 小于50周歲,在退休年齡前滿10年,并滿足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可以把北京作為待遇領取地。
如果參保人在每一個地區的社保繳納時長都沒有滿10年,但是累計參保滿15年,達到了退休條件,那么只能選擇 戶籍地作為養老金待遇領取地 。
另外,如果參保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保地均參保滿十年,在達到退休條件時,按照 “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后” 計算的原則,來確定待遇領取地。
也就是說按你最后一個滿10年的地方就是你的養老金待遇領取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參保人存在多個養老保險關系,只能保留其一。
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只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退,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則不需要退還。
另外,距離退休不足10年的參保人,跨省就業時,原有的養老保險關系不用轉移,而是在新工作地辦理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用于參保人繼續繳費、參保。
臨時養老保險賬戶無法轉移接續,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