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的公司不是很正規,公司會和員工協商,把社保的費用換成補償金給到員工手里,那么這種做法會有什么風險呢?下面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一、員工憑此辭職且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定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因此,用人單位如果未為員工 繳納社保 ,員工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單位還要賠償其經濟補償金并且仍應為該員工補繳社會保險。
二、工傷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其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其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有傷殘等級的,還需支付傷殘津貼,費用動輒上萬元。
三、支付生育津貼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流產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及產假期間的津貼均由用人單位支付,簡單的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女職工月平均工資3000元,請產假,假期98天,就按照3個月計算,用人單位僅支付生育津貼就將近一萬元。
四、行政處罰
如果以上事例,大家認為僅是偶然或者個別,但行政處罰就不僅僅只是偶然概率了,只要被行政部門查到,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行政處罰,不僅影響企業形象、聲譽,更讓員工覺得企業提供的安全保障不到位,心生離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不給員工買 社保 是需要承擔很多風險的,為了避免這些風險,還是按時繳納社保比較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