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
3、《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衛健委出具的計生材料原件,以系統推送信息為準,系統無法推送的,需提交相關材料;
4、夫妻雙方均不在本市長期居住的外埠戶籍人員,參保人員用人單位需出具該人員不在北京長期居住的證明,并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一年內有效)替代《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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