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有關問題的業務操作辦法》,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或雖已超過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但已參保繳費且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書面補繳申請。
補繳2011年7月之前的保險費時,養老保險需加收放大系數,不計算滯納金。
根據京勞社養發[2007]21號文件規定,單位補繳時,以被補繳職工相應補繳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歷年規定的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
被補繳職工以本人相應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乘以相應補繳年度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差額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