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申領生育津貼的條件為:
符合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參保女職工分娩前(含生育當月)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可以申領生育津貼。
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分娩之月后(含生育當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男方單位為男職工申領晚育津貼的,生育時男職工按規定正常繳納生育保險即可申領晚育津貼[2016年3月23日(含)前生育的符合晚育條件]。
參保職工申領生育津貼時,應確保生育當月已有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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